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实施国家、省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研究草拟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措施,并实施监督检查。
(二)研究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,加快土地信息系统建设,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,严格控制用地总量,保持全县耕地增减动态平衡。加强对建设用地剩余批标的余缺调剂工作。
(三)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籍、地政工作,查处土地权属纠纷。主管全县土地的调查、统计、分等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工作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,制定土地定级、估价标准及全县土地调查计划。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。
(四)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计划,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、计划及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、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,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,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;对规划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实施农地的用途管制,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。对土地、矿产资源的开发、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检查。组织实施剩余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调出指标的申报、落实工作。
(五)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和储备工作,承办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、报批,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、报批和落实工作,负责征地公告和组织实施工作。
(六)管理土地市场,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市场管理的行政措施。依照法规、规章实施对土地价格、地产市场、地价评估的监督管理,规范土地市场,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以及转让、出租、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。负责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工作,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,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。
(七)依法组织实施采矿登记,协调矿业纠纷,保护合法采矿权。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,贯彻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制度,负责对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。
(八)提出深化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,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,及时总结性经验,不断修正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。
(九)主管全县土地、矿产管理科学技术工作,土地、矿产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,组织、指导土地、矿产管理干部培训。
(十)管理局机关、直属单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人事财务工作,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等工作。
(十一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